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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嘉力律師行合夥人尼克迪(Nick Dealy)與法律分析師柯蒂嘉(Kritika Sethia)Kritika Sethia撰文
《性別歧視條例》(「條例」)禁止歧視母乳喂哺的修正案(「修正案」)將於2021年6月19日生效,標志著香港在邁向共融方面取得重大進展。
我們總結了修正案對僱主的主要法律影響和要點。
適用性
防止母乳喂哺歧視的保障適用於以下婦女:
- 正餵哺母乳的,
- 集乳中的,或
- 用本身母乳喂兒童的,
(統稱為「母乳喂哺」)。
歧視行為
修正案生效後,直接和間接歧視、使人受害、歧視性行為和指示他人作出歧視將是非法的。母乳喂哺只需要是較差待遇的原因之一,不一定是主要原因。
因此,如果僱主不僅認為該僱員不宜因集乳而減少工作時間,而且認為這會導致其他僱員要求多點休息時間而不允許哺乳期僱員享有彈性工作時間,這將構成母乳喂哺歧視。
直接歧視就是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哺乳的員工相比不須母乳喂哺的員工受到較差的待遇。
例如,如果僱員要求僱主允許她在午休時間使用辦公室的空房集乳,但僱主拒絕該請求,並指該房間只能用於母乳喂哺以外的目的,則構成直接歧視。
間接歧視就是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僱主對所有員工施加了一項要求或條件,而哺乳的員工不太可能滿足這些要求或條件,並且由於無法滿足該要求或條件而遇到困難。
例如,如果公司要求所有合夥人在工作時間期間如需額外休息仍須確保他們每天的計費工作時間與所有其他合夥人相同。
這要求可能對哺乳期需要哺乳期時間的合夥人帶來困難,並可能構成間接歧視,除非該要求是合理的。
使人受害就是當一個人因根據《條例》提起或嘗試對歧視者提起訴訟,或提供與此類訴訟有關的證據或信息,而在類似情況下受到較差待遇。
因此,如果哺乳的僱員因母乳喂哺歧視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投訴,而遭僱主終止僱用,則可能構成使人受害。
此外,歧視性行為,迫使或指示他人作出歧視也是非法的。除非可以證明僱主採取了合理可行的步驟防止僱員歧視母乳喂哺,僱主亦可能因僱員的行為承擔替代責任。
最佳實踐和政策的關鍵要點
雖然香港沒有法定義務為母乳喂哺提供設施,但僱主最好審查和修訂其政策,以遵守修正案的新規定。對僱主可考慮採取平機會指南《對餵哺母乳女性的平等待遇:僱傭及相關範疇》中提到的措施:
• 提供設施:目前沒有法定規定提供母乳喂哺設施,然而,提供母乳喂哺設施的方式或拒絕提供設施可能構成歧視。明智的做法是,僱主可考慮現有的設施和可以作出的合理調整,以提供一個共融的工作場所。例如,可以在多功能室內作安排(如屏障和支撐椅),以確保哺乳隱私。此外,僱主可以考慮允許使用工作場所附近的托兒設施。值得留意的是,廁所並不是衛生的哺乳場所。
• 舉報:為防範使人受害的風險,僱主應建立機制,讓僱員在沒有受害威脅的情況下,提出與母乳喂哺歧視有關的疑慮。
註:全文於2021年1月12日首載於高嘉力律師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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