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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更新:懸掛8號風球,在家工作的僱員應放假嗎?

法律更新:懸掛8號風球,在家工作的僱員應放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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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Katy LeeTanya Mirchandani撰寫

注意:以下文章於本港受颱風「海高斯」吹襲翌日,即2020年8月20日於Lewis Silkin網站上刊載


在極端天氣情況下,僱主有責任讓員工放假嗎?

香港法例沒有規定僱員有權在這種情況下放假。

根據普通法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場所,其中包括確保僱員在工作期間和上下班期間的安全。

因此在極端天氣情況下,要求僱員無需上班或要求他們在安全情況下下班屬於謹慎責任。

此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須負起補償責任,因此僱主須謹慎考慮是否要求僱員在極端天氣情況下上下班。

如果僱主已制定具合約性約束力的政策或其他協議,當中訂明僱員在極端天氣情況下無需工作並有權享有有薪假,則具有合約責任在該情況下讓員工放假一天。

如果僱主通常在極端天氣情況下讓僱員放假,那麼在僱員在家工作期間也必須這樣做嗎?

這同樣沒有法定責任要這樣做,而且如果僱員不需要離開居所,則僱主在僱員健康與安全和補償方面的責任和顧慮某程度上有所減輕。

但如果僱主已制定極端天氣政策或其他構成具合約性約束力協議的文件,而當中以清晰的字眼列明僱員在極端天氣情況下無需工作並有權享有有薪假,並且沒有區分僱員在辦公室(或其他工作場所)工作還是在家工作期間可享有這項權利,則僱員或可按合約規定享有放假的權利。

如果該政策沒有訂明是否具合約性約束力或訂明不具有合約性約束力,或者沒有制定適當的政策,而僱主通常會在極端天氣情況下讓僱員放假,則僱員可能嘗試爭辯其僱傭合約存在隱含條款,即使他們在家工作,在這種情況下也應放假一天。

僱主或可這樣說,即使過去的行為隱含條款,但僅暗示不這樣做的話僱員的健康與安全會受到威脅才適用。

建議

香港最近的8號風球信號讓僱主停下來思考在這種情況下對僱員的責任。因應僱員今年和未來可能更常在家工作,我們建議僱主花時間檢視其有關極端天氣情況的現行政策、合約和慣例,並考慮是否需要作出調整。僱主亦應與僱員進行單獨溝通,釐清在極端天氣情況下對僱員在家工作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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