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on
《入境條例》沒有作出任何變更。
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近日收到查詢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喪失情況是否作出更新,入境處已澄清沒有作出任何變更。
這表示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於1997年7月1日成立以來,《入境條例》一直生效,其間沒有作出任何變更。
根據《入境條例》附表一第七段,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將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分。
在斷定相關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或只是暫時不在香港時,入境處會根據《入境條例》第2(6)條考慮每宗個案的所有情況。
需考慮的情況包括:
- 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
- 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 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
- 及該人的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以上是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需要考慮的條件。
至於屬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除非他們已向入境處申請並獲批准退出中國國籍/申報國籍變更,否則他們仍是中國公民。不論他們是否長時間不在香港,也不會失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圖片來源/123RF
share 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