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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颱風政策時須注意的3條法律

制定颱風政策時須注意的3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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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颱風圓規影響,8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現正生效,預料在(2021年10月13日)下午四時前維持。勞工處敦促僱主應盡早預先訂明僱員在極端天氣下的工作安排。在法律方面有何要留意?

勞工處編製的《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為僱主和僱員提供有關制定工作安排的主要原則、內容框架、參考指引及相關法例資料,以供參考。

以下是為僱員制定颱風下工作安排時須注意的法定準則。

《僱傭條例》

年假、法定假日及休息日

  • 僱主不可減少僱員在《僱傭條例》下有權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以補償因發出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黑色暴雨和其他惡劣天氣警告或「極端情況」公布而損失的工作時間。

  • 《僱傭條例》中關於僱主發放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皆各有明確的規定。僱主發放這些假期時,須恪守有關規定。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守有關規定,即屬違法。

僱員不能上班或準時到達工作崗位

  • 如僱員在惡劣天氣下或「極端情況」結束後,不能上班或準時到達工作崗位,僱主應了解事件的成因,仔細考慮個別僱員的情況,不應輕易處分或解僱有關僱員。
  • 即時解僱屬嚴重的紀律處分,通常只適用於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過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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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主 / 東主有責任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包括為僱員提供及維持一個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屬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環境。

  • 僱主應盡量避免委派僱員在惡劣天氣情況或「極端情況」下工作。如僱主要求僱員在惡劣天氣下工作,工作前必須先評估有關的風險,確保工作危險因素已受到適當的控制,並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把工作危險程度減至最低。

  • 僱主的責任包括提供和維持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屬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例如指示僱員盡量遠離潛在危險的地方和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設備如安全帽連帽帶、雨衣、防水安全靴等。

  • 如僱員工作時會有由高處下墮的危險,僱主便須為僱員提供適當的安全措施,例如適當的工作台,如不屬切實可行,則須提供適當防墮系統,如安全網、安全帶,及提供扣安全帶的獨立救生繩或其他繫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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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 在八號或更高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或「極端情況」存在期間,如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僱主必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 例如一名僱員的下班時間為下午五時半,他在下午七時遭遇意外引致身體受傷,當時他正在由工作地點返回居所途中,而八號信號正生效。在這種情況下,僱主便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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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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