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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與僱員應留意在酷熱天氣下工作的三個級別工作暑熱警告。
勞工處宣布由2023年5月15日起,推行《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和工作暑熱警告,提醒僱主及僱員採取適當措施,以預防在酷熱天氣下或高溫環境中工作而引致中暑。
該指引的適用範圍包括:
- 在戶外露天地點進行的工作
- 在沒有安裝空調系統的室內地點進行的工作
- 在熱源或發熱設備附近進行的工作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僱主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提供或維持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系統。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僱員在炎熱天氣下或高溫環境中工作會增加中暑的風險,僱主應預先評估僱員工作時的熱壓力風險因素,並制訂適用於不同風險因素的預防及控制措施,包括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時段安排,以減低僱員在酷熱環境下中暑的風險。
勞工處發言人續說:「由於各行各業不同職位的工作環境和需要不盡相同,僱主及僱員應預先參照指引,並以風險為本及共同協商的原則,就工作暑熱警告生效時的工作和休息安排,定出合乎雙方需要及可接受的方案。」
為了讓僱主及僱員更容易明白在酷熱天氣下於戶外或沒有設置空調系統的室内環境工作的熱壓力水平,勞工處基於香港暑熱指數,制定黃色、紅色和黑色三個級別的工作暑熱警告:
工作暑熱警告的信息會透過「香港政府通知你」及「我的天文台」手機應用程式、政府新聞公報、香港天文台網頁及各大媒體發布,當工作暑熱警告生效後,會每隔一小時自動更新一次,期間若出現更高工作暑熱警告級別,會提早作出更新。
僱主需在工作暑熱警告公佈後及於每小時更新宣佈警告維持有效後緊接的一小時內,因應僱員工作的勞動量作出相應的休息安排。
發言人提醒僱主,由於天氣變化屬無可避免的自然現象,對於因工作暑熱警告生效而獲額外休息時間的僱員,僱主不應無故地不發放他們的工資、勤工獎或津貼,並應遵守《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應負的法定責任及規定。
根據指引,要預防僱員在工作時中暑,僱主可採取的預防及控制措施包括:
-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確保提供足夠的清涼飲用水,並安排員工可在不多於10分鐘的步行時間取得所需的飲用水。一般而言,僱主應向員工提供每小時約250至500毫升飲用水,若員工在工作的熱壓力風險高,應建議他們每15至20分鐘飲用約250毫升清涼飲用水,即每小時飲用約750至1,000毫升的清涼飲用水,但不應每小時飲用超過1,500毫升的水。僱主亦可考慮向僱員提供含有鈉質、鉀質等電解質的飲料。
- 當進行涉及高熱的工序(例如金屬熔融和鑄造)時,僱主須設置適當的機械設備(例如抽氣設施和隔熱裝置)以控制僱員工作位置的溫度,並為員工提供個人防護裝備。
- 僱主/負責人應為長時間從事戶外工作的員工設置上蓋或遮擋陽光的遮蔽處,或者適當地使用太陽傘。
- 僱主可採用空氣調節系統、設置吹風機或噴霧風扇、或提供便攜式的風扇來幫助僱員散熱。
- 僱主如需為僱員提供工作服,應儘可能符合淺色、薄身及寬鬆的條件/規格,僱主亦可給戶外工作人員提供合適的防曬裝備,如闊邊帽、配有頸擋的安全帽、冰巾、以及有良好排汗快乾功能的防曬手袖。
- 僱主/負責人應提供合適的機械輔助工具給員工使用,或指導員工採取其他合適的措施減少體力勞動。如員工需長時間或急速地從事重勞動量的工作,應安排或由不同員工輪替工作。
- 僱主應安排適當的熱適應期,讓員工可以完全地適應在酷熱環境中工作。
- 在夏季炎熱的日子,僱主應將戶外及高勞動量的工作儘量編排至日間較涼的時段(如在上午10時前或在下午4時後)進行,或透過編更或其他方式,安排僱員交替在較熱和較清涼的環境下工作。
- 僱主應安排輕至中等勞動的員工,每工作2小時至少有10分鐘休息;而重至極重勞動的員工,每工作2小時至少有15分鐘休息。若在工作暑熱警告生效時,則應按指引建議安排更多休息時間。僱主可按工作情況將所需的休息時間分為較短但較頻密的休息時段。
有關工作暑熱警告及相關指引可參閱勞工處網頁或瀏覽職業安全健康局的專題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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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右至左:勞工處副處長(職業安全及健康)馮浩賢和職業安全健康局總經理黃慧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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