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on
市民在公共交通工具、港鐵已付車費區域、表列處所及指明公眾地方仍須佩戴口罩。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刊憲宣布,醫務衞生局局長現行使用《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3(1)條所賦予的權力,延長強制在公共交通工具、港鐵已付車費區域、《第599F章》處所及指明公眾地方佩戴口罩的規定14日,至2023年3月8日。
任何人在進入或身處任何餐飲處所、指明公眾地方或表列處所時,須一直佩戴口罩,表演者亦須在可行情況下佩戴口罩,以下情況除外:
- 身處《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
- 飲食時;
- 在活動期間進行演講、於台上拍照或祝酒時;
- 進行運動時;
- 未滿2歲、或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不佩戴口罩的人士。
按此查看適用於餐飲業務處所及表列處所佩戴口罩的要求。
圖片來源/Unsplash
share on
Follow us on Telegram and on Instagram @humanresourcesonline for all the latest HR and manpower news from around the region!
Related top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