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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提醒僱主,提早解僱僱員不會節省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開支。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將於2025年5月1日正式實施,勞工處提醒僱主,取消「對沖」初期支出有限,在「轉制日」前解僱僱員並不會節省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開支。
勞工處表示,現職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會以「轉制日」當時的工資及服務年資計算,因此無論僱員在「轉制日」後工資有否增長或年資長短,其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的款額都不會增加。
僱主可繼續使用現職僱員整段受僱期的僱主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保留現職僱員可以讓僱主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繼續增長,日後用以「對沖」。
然而,若僱主在「轉制日」前解僱現職僱員,然後聘用新僱員,新聘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將重新累計至最高390,000元,且全數不能以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在一般情況下,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支出會比保留現職僱員為多。
但不論是轉制前或轉制後部分,僱主仍可繼續用其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以及按僱員服務年數支付的酬金,「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勞工處指,長遠來說,僱主在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的開支或會增加,企業須根據現行香港會計準則,按其實際情況評估潛在的長期服務金支出,及早作出準備。
為協助僱主適應政策轉變,政府會在同日推出為期25年的資助計劃,分擔僱主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的支出。
勞工處亦提醒僱主,須備存僱員在「轉制日」前12個月的工資紀錄,以便將來計算僱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
此外,僱主亦須備存每位僱員過去12個月的工資及僱傭紀錄。
上述紀錄必須保存直至僱員離職後6個月為止,若僱主未有備存僱員工資及僱傭紀錄,根據《僱傭條例》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
延伸閱讀:香港取消強積金對沖修訂條例草案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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