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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嘉力律師行註冊外地律師Matthew Durham和律師Kritika Sethia解釋港府收緊新冠病毒限制措施對僱主和僱員有何影響。
背景
香港政府宣布,由2021年10月27日起,收緊新冠確診個案的出院安排。政府指,確診病人早期康復後可能仍然帶有病毒,為減低社區傳播風險,符合出院準則的確診病人須在出院後,前往指定隔離地點(北大嶼山醫院香港感染控制中心)接受額外14天的隔離管理和健康狀況監測。正式新聞稿請瀏覽這裡。
僱主與僱員面臨的潛在問題:
新規定引起幾個重要問題,包括:
- 僱員在強制隔離期間缺勤應否視為病假?
- 僱員是否有權獲支薪?
《僱傭條例》有何規定?
根據《僱傭條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只要有累積的有薪病假(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最多可累積120天),若他們申請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並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即可獲得疾病津貼。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否則將構成刑事罪行。
如果僱員確診感染新冠肺炎,只要他們累積足夠病假日數,其缺勤可被視作有薪病假。但相對新入職或近期放取過病假的僱員,其可享的病假日數或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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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14天的隔離期又如何計算?
額外14天的隔離期引起病假和遙距辦公的問題。僱員從接受治療的醫院出院,並轉移到隔離地點,如果他們沒有病徵或身體情況良好,他們能否遙距辦公?隔離地點的環境條件如何目前尚未清楚,如果僱員能夠在隔離地點遙距辦公,而僱主亦同意的話,僱員便可恢復工作並獲支薪。如果因實際情況而無法遙距辦公,例如因僱員的工作性質,問題便在於這段期間應否也被視作有薪病假。僱員在接受隔離期間會否獲得任何形式的醫療證明目前尚未確定。
採取體諒的做法
健康憂慮、強制隔離、以及工作和薪酬的不確定性,無疑會為受影響僱員帶來焦慮和壓力。儘管企業有業務方面的合理考慮,例如生產力和業務持續運作,但即使僱員在接受隔離期間無法遙距辦公,和/或不符合資格放取有薪病假,僱主亦應採取體諒的做法 ,繼續在僱員接受隔離期間向其支薪。另一種做法是將隔離期視作無薪假或有薪年假,儘管兩個情況均似乎有點苛刻。
其他注意事項
最後,僱主亦應檢視其保險政策,以確定保障範圍是否涵蓋僱員因自身或公司無法控制的情況而導致缺勤和無法工作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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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圖片來源/Gall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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