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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近律師行合夥人兼僱傭與退休金事務部主管鍾詠雪和助理律師吳啟銘匯總關於取消使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長服金)的安排詳情。
香港政府於2022年2月11日在憲報刊登《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落實取消使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長服金)的安排(俗稱強積金「對沖」安排)。以下是相關須知。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
僱主現時有權在終止僱傭合約時,使用強積金「對沖」僱員遣散費或長服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於指定日期(「過渡日期」)生效後,將會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僱主將不可再使用其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在轉制日後的受僱期所產生的遣散費/長服金。根據修訂條例草案,轉制日當日或之後終止僱傭關係所產生的遣散費/長服金將分為兩部分:-
- 遣散費/長服金轉制前部分 — 僱員在轉制日前的受僱期所產生的遣散費/長服金。
條例草案不會改變這一部分的遣散費/長服金「對沖」安排,僱主可繼續用其在轉制日前、當日及之後作出的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在轉制日前的受僱期所產生的遣散費/長服金。 - 遣散費/長服金轉制後部分 — 僱員在轉制日後的受僱期所產生的遣散費/長服金。
強積金「對沖」安排不適用於這部分的遣散費/長服金。
儘管如此,僱主的自願性供款(及其累算權益),以及歸因於僱員服務年數的酬金,則可繼續用於「對沖」轉制前或後的遣散費/長服金。上述取消「對沖」安排將同樣適用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下獲豁免於強積金計劃的職業退休計劃。
遣散費/長服金的計算方式也將在修訂條例草案頒布後更新。現時月薪僱員的遣散費/長服金計算比率(最後一個月工資的三分之二x可追溯的服務年資)及最高款額(390,000港元)將維持不變,但遣散費/長服金轉制前部分會以轉制日之前最後一個月的月薪及當時的受僱年資計算,而轉制日後的受僱期所產生的遣散費/長服金,則按終止僱傭前最後一個月工資及轉制日後的受僱年資計算。假若僱員的僱傭期長,遣散費/長服金轉制前及後部分總和超過390,000港元,遣散費/長服金轉制後部分款額應為390,000港元減去遣散費/長服金轉制前部分款額後所剩的餘額。
政府補貼
考慮到新制度會為僱主增加額外財政負擔,政府將提供支援措施協助僱主適應政策轉變。根據2021年10月8日發布的立法會簡報,政府目前計劃為僱主提供為期25年的資助,詳情概述如下:
- 僱主每年遣散費/長服金支出總額首500,000港元內,僱主只需負擔指定比率的遣散費/長服金,轉制日後首九年僱主毋需負擔超出「封頂」金額的款額。
- 至於遣散費/長服金總額在首500,000港元以外,僱主在轉制日後首12年只需負擔指定比率的遣散費/長服金。由第13年起不再獲資助。
僱主必須先行向僱員支付遣散費/長服金。僱主提交資助申請後,政府將計算資助金額並以發還模式發放資助。
僱主責任
修訂條例草案亦尋求修訂《僱傭條例》的記錄保存條文,要求僱主保存僱員在轉制日之前12個月僱傭期內的工資和僱傭記錄(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至於有關政府補貼方面,政府擬推行專項儲蓄戶口(DSA)計劃,僱主須在專項儲蓄戶口作出強制性供款,以應付日後需承擔的遣散費或長服金開支。政府將就此訂立新法例。
僱主該怎樣做?
綜上所述,修訂條例草案包含技術性修訂,在實踐中未必容易遵循。因此,儘管修訂條例草案預計至少要到2025年才會實施,但建議僱主盡早熟習這一新制度,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建議以確保符合法規。
延伸閱讀:僱主應從三方面為可能實施的禁足令作好準備
相片由的近律師行提供(左至右:鍾詠雪和吳啟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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