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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因接受檢疫或隔離而缺勤可享有薪病假,如未能遵守「疫苗通行證」計劃的接種疫苗要求可被解僱。
經立法會三讀通過後,《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於2022年6月17日(星期五)刊憲並生效。
《修訂條例》旨在加強保障僱員因遵守《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指定的防疫規定以致缺勤期間的僱傭權益,並鼓勵僱員接種新冠疫苗。
修訂條例訂明僱員因遵守隔離令、檢疫令或圍封檢測規定以致活動範圍受限制而缺勤,將被視為病假。
符合《僱傭條例》(第57章)下相關資格的僱員可領取疾病津貼。僱員向僱主提交的證明,可包括政府發出的書面或電子形式文件,以及電子數據,不再局限於現行法例所要求的醫生證明書或俗稱「病假紙」。
《僱傭條例》中其他與疾病津貼有關的現行條文將維持不變。
僱員因遵守上述防疫規定而缺勤,僱主因此解僱他們或更改他們的僱傭合約條款,屬於不正當理由,受影響的僱員可就不合理解僱或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修訂條例》亦清晰訂明僱主向僱員發出接種新冠疫苗要求的所需條件,僱主在作出有關要求時,須考慮僱員的工作性質及有關的業務運作需要,並合乎情理地相信,該僱員一旦感染指明疾病,將使其工作時面對面接觸的人士蒙受感染風險。
有關僱員如在僱主發出該要求當日起計的56日內,未有提供充分醫學理由而未能遵守第599L章下「疫苗通行證」計劃的接種疫苗要求,也未能出示已接種任何政府認可的新冠疫苗的證明,僱主因此而選擇解僱該僱員不屬於不合理解僱。
是項修訂對若干僱員作出豁免,包括:
- 正在懷孕;
- 餵哺母乳;
- 獲發指明醫學豁免證明書 《疫苗通行證 ( 規例》第 17 條所指者 ),證明在遵從限期內,該僱員不適宜接種疫苗;或
- 持有指明出院或康復證明書,證明該僱員於某特定日期獲診斷為已感染指明疾病,而該日期是在擬作出有關要求的日期之前的6個月內。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是次法例修訂旨在反映政策原意,從而釐清僱主和僱員在疫情下的權利和責任,並在保障公共健康和維護僱員權益之間作出適當平衡。」
《修訂條例》不設追溯期,但設有日落條款,將來可在疫情受控及接種新冠疫苗不再構成公共健康重大考慮時,藉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廢除。
《修訂條例》的涵蓋範圍並不包括向從外地抵港人士所實施的限制。
詳情請瀏覽勞工處網頁或致電勞工處24小時電話諮詢服務熱線2717 1771查詢。
相片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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