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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勞工優化計劃」開始接受申請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開始接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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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會實施優化措施,致力在三個月內完成處理通過甄別的申請。

為紓緩不同行業人手短缺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早前通過優化「補充勞工計劃」的涵蓋範圍及運作,並易名為「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今日起開始接受申請。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放寬26個職位類別及非技術/低技術職位一般不得輸入勞工的規定,為期兩年,適用職位包括營業代表、售貨員、侍應生、接待員、收銀員、初級廚師、文員、銀行櫃檯員、髮型師、貨倉管理員、送貨員、駕駛員、石工等。

在香港經營業務而確實未能在本港聘得合適人手的僱主,可經「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申請輸入技術員級別或以下的勞工。僱主必須就每宗申請的空缺進行四星期本地招聘,優先聘請合適的本地工人填補空缺。勞工處同時為有關空缺進行就業選配,轉介本地求職者予僱主進行面試。

完成本地公開招聘後,勞工處會就每宗申請邀請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委員給予意見,經全面評估各項因素後決定批准或拒絕有關輸入勞工的申請。

勞工處會實施優化措施,包括加強向僱主發放申請資訊、精簡處理申請的程序,並優化諮詢勞顧會的工作流程,致力在三個月內完成處理通過甄別的申請。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詳情如下:

  • 通過「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的勞工,僱傭合約以24個月為限
  • 輸入勞工薪酬不得少於本地工人擔任相類職位的每月中位工資
  • 輸入勞工必須按照「標準僱傭合約」受聘,與本地工人同樣受香港勞工法例的保障。他們只可在其僱傭合約訂明的僱傭期內為其僱主工作,並且只可擔任「標準僱傭合約」訂明的職位及職務範圍。
  • 僱主如違反相關法定條文(包括《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入境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或「標準僱傭合約」的相關規定,會被行政制裁,即所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會被撤銷,而隨後達兩年的期間亦不會獲准參與相關計劃。
  • 輸入勞工合約期滿後必須返回原居地,如果僱主在輸入勞工約滿後仍需聘用輸入勞工,必須提前重新向勞工處遞交申請
  • 如擬輸入的勞工為內地居民,僱主必須經由內地相關機構核准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招聘輸入勞工。此外,僱主除在香港境內安排輸入勞工的住宿外,可安排輸入勞工在內地住宿,或讓輸入勞工在其位於內地的住所居住,有關安排與建造業及運輸業推出行業輸入勞工計劃一致。
  • 輸入勞工申請獲批後,僱主須在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簽證/進入許可前,就每名輸入勞工繳付一筆過徵款,供僱員再培訓局用以加強培訓及再培訓本地工人,數額則按港幣400元乘以「標準僱傭合約」所訂的月數(以不超過24個月為限)計算。
  • 為保障輸入勞工的僱傭權益,僱主必須給予每名輸入勞工有薪假期,讓他們在抵港後八星期內出席由勞工處舉辦的僱傭權益簡介會,確保輸入勞工了解在香港工作的僱傭權益。

有意申請的僱主,可由2023年9月4日起,向勞工處補充勞工科遞交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及所需文件。至於9月4日前根據「補充勞工計劃」已遞交及正在處理的申請,勞工處將以「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優化措施繼續處理。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不會接受行業計劃「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所涵蓋行業及職位類別的輸入勞工申請。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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