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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yer Brown(合夥人)Hong Tran和(律師)Marilyn N. Tryde
香港政府的目標,是在2021年透過本港疫苗接種計劃為大多數港人接種新冠疫苗,據說公眾可以自願形式免費接種。但對於即將推出的新冠疫苗,本港僱主有何考慮?
僱主須考慮的問題
僱主將如何獲取疫苗?
由於疫苗供應有限,並且需要盡量為最多的人接種疫苗,政府正控制疫苗的採購和接種管理安排,因此僱主不太可能直接採購疫苗(至少在開始時)。但隨著疫苗供應量逐漸增加,日後情況可能會改變。
儘管政府已宣布計劃向本港居民提供免費疫苗接種,但對於該計劃會否擴展至持工作簽證的僱員,或取消邊境限制措施後來港的商務旅客,現階段尚無任何相關資訊。
僱主是否有權要求僱員接種疫苗?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OSHO)和普通法,僱主有責任採取所有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那麼問題在於,要求僱員進入工作場所前接種疫苗,是否僱主確保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所採取的「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
是否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將取決於每個實際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每個工作場所都有其特定的風險類別和級別,例如與辦公室環境相比,醫療機構和護老院舍有較高感染新冠肺炎的風險。
根據對僱員的要求,風險也可能提高,例如要求僱員在感染率高的海外地點工作。僱主應進行風險評估,以識別潛在健康和安全風險、此類風險的程度、此類風險可帶來的潛在後果、以及可採取哪些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來減輕此類風險。
進行此類風險評估時,僱主亦應留意未能即時獲得疫苗接種的僱員(例如由於政府的優先分配規定)。
未有足夠數據可確定疫苗的有效性和任何潛在副作用,隨著有關疫苗的更多詳細資訊公布,僱主應留意有關疫苗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文獻,以評估要求僱員接種疫苗的風險。
僱主可否要求僱員提供疫苗接種證明?
視情況而定,要求僱員披露或提供疫苗接種證明可被視為僱主的合法合理命令。
如果僱主要求其僱員作出此類披露,將無可避免地涉及僱員的個人資料收集和處理,因此僱主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DPO)。
除其他事項外,《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要求收集的資料對該目的是必須及足夠的,但不超乎適度。《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持有的個人資料準確無誤,而保留時間不超過達致原來目的實際所需。
如果僱員不想接種疫苗怎麼辦?
僱主可採取的行動將取決於(除其他事項外)要求僱員接種疫苗是否合理必要且切實可行地確保其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和保護公眾健康。
如果不是的話,僱主可能無法做太多的事。如果是的話,則僱主可對僱員採取某些行動。可採取什麼步驟當然將視乎具體情況,但可能包括紀律處分。
僱主必須遵守僱傭合約、《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亦要考慮僱員關係的問題,例如僱員是否所謂的「反對疫苗接種人士(anti-vaxxer)」。
結論
政府正帶頭採購和推出新冠疫苗,僱主必須緊貼最新發展情況。有關政府新冠疫苗資訊,請瀏覽https://www.coronavirus.gov.hk/eng/covid-vaccine.html。
註:全文於2020年12月23日首載於Mayer Brown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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